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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囉,各位朋友最近大家好嗎?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個幾乎是每個人都遇得到的議題,也就是當你的合作伙伴/客戶想運用你的專業能力(如:設計/企劃/文案/程式語言….)但他卻不願意支付你一般行情的金額,甚至是想用低於一般行情很多的價格迫使你幫他,你會願意嗎?電腦前的各位可以先思考一下,最近自身好友的公司就面臨到這樣的一個狀況,也剛好有這樣的案例想跟大家作個分享與討論。

自身好友W君是一個資深專業企劃,不僅在企劃書撰寫和執行方面已經有至少10年以上的經驗,更獲得國際企劃師等相關國際認證,目前自己出來創業擔任企劃顧問公司的負責人,平常承接許多中小企業委託的專案規劃與企劃案撰寫等案件,收入還算穩定。一日W君以前曾經輔導過的廠商A老闆來電與W君致意,說最近有個外部公司委託他們協助撰寫標案企劃,由於A老闆自身公司沒有多餘的人力可以協助撰寫,同時也說明標案結標的時間只剩下不到14天,需要寫一份營運企劃書等級的計畫,希望W君能夠評估是否承接協助撰寫,W君心想平常雖然很少和A老闆有交集,頂多是一年出去吃過1次飯而已,但還是抱持著能幫忙就幫忙的心態與A老闆討論標案企劃之內容,就在討論到多少費用W君願意承接協助撰寫時,A老闆卻說:「W君我跟你說,這個企劃書你撰寫的話,壓力不用太大,也不用擔心得不得標或得標之後執行的問題,反正你就天馬行空盡量發想去寫,得標之後能不能執行都是外部公司的問題,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,所以我能給你的費用頂多只有新台幣2萬元,看你有沒有辦法承接?」

W君在聽到A老闆講的這番話後,心中有許多的質疑,心想外部公司會委託不就是自己本身不會寫,所以才希望我們給與專業協助的嗎?雖然投標的時間短也不一定會得標,但拿了錢卻天馬行空亂寫實在不是專業的表現,而且亂寫如果真的得標了,外部公司無法執行那更會是一場天大的災難;再者也考量必須投入在企劃書撰寫上的人力,新台幣2萬元是無法承接的,因此W君很委婉的做了理性分析而且拒絕A老闆了,只是沒料到W君此舉卻惹怒了A老闆,A老闆有點激動的對W君說:「你這樣子不能夠同甘苦共患難,還算什麼合作伙伴,你知道這個案子如果你願意接,後面還有更多價格不錯的案子我都會找你合作,你現在這樣子那我以後也不會再找你合作,我會直接找別人,真是浪費彼此的時間,祝你未來事業發展順利,我們不用聯絡了。」

W君雖然當下傻眼,但心裡想買賣不成仁義在,而且在商場上多一個朋友就少一個敵人,實在不需要和A老闆撕破臉,於是W君便傳了以下的簡訊給A老闆:「A老闆,很不好意思,因為手頭上還有其它案子在run,所以如果只有我1個人來承接,我擔心會作不好,但我再找我Team裡面的其它伙伴來,費用又會超過您的預算,真的沒辦法承接,很不好意思,也請您見諒,希望有機會我們以後還能合作。另外也想跟您說明一下,原則上我們承接企劃案的部份,我們都會用最認真的態度去面對客戶,企劃案的內容我們也會考量實際執行的狀況來做撰寫,雖然我們不會承諾得標,但也不會隨便撰寫企劃內容,我們出手就會有一定的品質保證,至少我們不會讓客戶覺得我們很糟、很爛或抱怨連連,這點也要跟您先說清楚,謝謝。」

    事後我和W君討論到這件事,W君說其實他大概瞭解A老闆的為人,他是個對外(客戶)報高價、對內(合作伙伴)盡量cost down的老闆,只追求自己的最大利潤,不顧其它合作伙伴的死活W君表示A老闆開這個價格完全不把他當專業人士,根本是把他當學生;而且畫這麼多大餅吃不到有什麼用,大家一案歸一案,在商言商比較重要啦!

如果你也不幸遇到合作伙伴(客戶)不合理要求時,可以從我們討論的經驗中,歸納出以下三點供大家作談判時的參考:

1.堅持專業.堅守原則:每個人在專業的養成上,都需要花很多的時間精力,還有在實務工作上的努力,才能夠造就自己的專業有所成;面對不尊重自己專業能力的業主或合作伙伴,我們唯一能作的就是堅持專業並堅守自己的原則,就像文中W不願意隨便降價接案不會苟同A老闆亂寫企劃案的想法,這樣子才能夠堅持接案的服務品質,也可以避免掉一些不是目標客戶的客戶。

2.一案歸一案.在商言商:文中A老闆曾對W君說這個案子如果你願意接,後面還有更多價格不錯的案子我都會找你合作,你現在這樣子那我以後也不會再找你合作,其實講坦白就只是在唬爛畫大餅,老實說如果真的利潤不錯又好吃的案子,以A老闆的個性一定是自己吃了,怎麼還會丟出來給W君吃,這其實也都是人性。不過有時候雙方是長期合作關係,當我們沒辦法一定要降價承接時,也別忘了請對方承諾(簽約)後續的專案必定是交由你執行,這樣對自己才有保障。

3.買賣不成仁義在:文中A老闆用撕破臉的方式來對付W君,就我個人認為是想逼W君就範,以低價承接標案企劃這個case,否則在商場上沒有必要跟對方撕破臉,因為那對大家都沒有好處,真的不爽,世界這麼大,廠商這麼多,大家老死不相往來即可。

最後,以上分享希望大家能從經驗中有所啟發,若有任何問題也歡迎大家多多討論互動哦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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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OGRP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